一、监护人怎么撤销
监护权的解除往往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例如,监护人对被监护者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未能尽职致使被监护者陷入困境,或出现其他严重侵犯被监护者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在此种状况下,其他依法享有监护资格的人士,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成立的老年组织以及民政部门等,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监护资格的撤销情形有哪些
在监护过程中,如若监护人实施了对被监护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例如虐待行为或遗弃被监护人的情况。且监护人未能积极履行监护义务,甚至是由于自身能力所限或主观上拒绝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责任委托给他人,从而导致该被监护人陷入困境乃至危险境地时。如此种种,皆可认定为监护人有严重侵犯被监护人权益之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监护资格的恢复期是多久
监护权之恢复并非依固定期限而论定。若被司法机关驳回监护权之人确实已经深刻反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监护人的撤销通常需要具备法定的情形。比如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